許衡峰
- 許衡峰 男 1909年出生 1989年卒 湖北 荊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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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許衡峰(1909-1989),湖北荊門人。
依(52)警審特字第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國國民黨臺灣區公路黨部專門委員,其在匪竊據地區武昌曾參加「民主同盟」組織,圖以附匪分子身分居留大陸,後恐被人檢舉遭受不利,遂逃往香港,事前民盟分子許瀅漣指示其相機宣傳中立主義,為匪從事統戰活動,惟其來臺後並未遵行。1961年4月12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6年4月1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1月經第6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調查局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抗辯,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為何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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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8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公路黨部專門委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更字第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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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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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