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衡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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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衡峰(1909-1989),湖北荊門人。 依(52)警審特字第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國國民黨臺灣區公路黨部專門委員,其在匪竊據地區武昌曾參加「民主同盟」組織,圖以附匪分子身分居留大陸,嗣恐被人檢舉遭受不利,遂逃往香港,事前民盟分子許瀅漣指示其相機宣傳中立主義,為匪從事統戰活動,惟許衡峰來臺後並未遵行。1961年4月12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6年4月1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1月經第6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書記載,原判決認定許衡峰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許君於調查局之自白為據,惟許君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抗辯,且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8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公路黨部專門委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更字第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