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與為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史與為(1922-1971),江蘇東臺人。 依(57)更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薦任七級專員,其曾參與匪「文工隊」協助宣傳工作,後以「史友善」之名由趙鵬山介紹加入匪黨,並吸收繆慰萱參加,又住蔡家樓匪根據地,從事民運文工活動。來臺後滲入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工作。該局以郭子猷涉有匪嫌,其明知郭子猷為匪黨分子予以庇護,致該局將郭子猷匪嫌案註銷。1969年3月10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刑法》第121條「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判處有期徒刑7年,《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判處有期徒刑5年,《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判處有期徒刑5年,應執行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1年2月1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3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1月經第3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共同被告蔡文仲、徐紫亭及證人謬楚臣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申請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其縱有加入組織、吸收他人加入組織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荐任七級專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7)更字第15號、(59)勁需字第532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