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紫亭
- 徐紫亭 男 1919年出生 1971年卒 江蘇省 東台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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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徐紫亭(1919-1971),江蘇東臺人。
依(57)更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物資局倉庫庫丁,其曾參加東臺拼茶文工隊,後經郭子猷吸收參加匪黨受其領導,又受匪命參加蔡正鵠所主持之「青年文化工作團」受訓,任馬莊鄉「兒童團」指導員。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1年2月12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2004年5月經第3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自白及共同被告郭子猷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申請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縱有 加入組織等之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57)更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物資局倉庫庫丁,其曾參加東臺拼茶文工隊,後經郭子猷吸收參加匪黨受其領導,又受匪命參加蔡正鵠所主持之「青年文化工作團」受訓,任馬莊鄉「兒童團」指導員。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1年2月12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2004年5月經第3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自白及共同被告郭子猷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申請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縱有 加入組織等之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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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物資局倉庫庫丁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7年
- 裁判書字號: (57)警檢處字第012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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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物資局倉庫庫丁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7)更字第15號、(59)勁需字第5325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原判決核准,其他聲請駁回,原判決核准,其他聲請駁回,郭子淵、蔡文仲、蔡竹安、張芫芬、徐紫亭部份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參加叛亂之組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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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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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