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竹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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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竹安(1912-1971),江蘇東台人。 依(57)更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業化工廠工人,其曾受匪派任東台拼茶區馬莊鄉鄉長,為匪徵伕徵糧,推行「二五減租」,並經袁姓匪幹吸收參加匪黨,後經舟山撤退來臺。1964年8月25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1年2月12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3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1月經第3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徐紫亭、張芫芬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申請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其縱有充任鄉長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農業化工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7)更字第15號、(59)勁需字第532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