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子淵

郭子淵(1928-1971),江蘇東臺人。 依(57)更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防砲第九團團部連空軍高射砲兵上尉連長,其曾參加拼茶小學匪「兒童團」充副中隊長,後由郭子猷及徐友梅吸收參加匪黨,編入匪小組活動,為匪蒐集清算鬥爭資料,從事鬥爭工作,又在蔡正鵠之「青年文工團」擔任總務,後隨軍來臺。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1年2月1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2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6月經第3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郭子淵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郭君在調查局之自白與共同被告蔡竹安等偵查中之自白互證為據;惟郭君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郭君縱有參加兒童團、學產保管委員會及青年文工團組織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防砲第九團團部連空軍高射砲兵上尉連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7)更字第15號、(59)勁需字第532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