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子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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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子淵(1928-1971),江蘇東臺人。 依(57)更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防砲第九團團部連空軍高射砲兵上尉連長,其曾參加拼茶小學匪「兒童團」充副中隊長,後由郭子猷及徐友梅吸收參加匪黨,編入匪小組活動,為匪蒐集清算鬥爭資料,從事鬥爭工作,又在蔡正鵠之「青年文工團」擔任總務,後隨軍來臺。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1年2月1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2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6月經第3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在調查局之自白與共同被告蔡竹安等偵查中之自白互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其縱有參加兒童團、學產保管委員會及青年文工團組織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防砲第九團團部連空軍高射砲兵上尉連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7)更字第15號、(59)勁需字第532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