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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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芫芬(1912-1971),江蘇東台人。 依(57)更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馬公中學教員,其曾任東台滸涔鎮鎮長兼滸涔小學校長,匪竄據該鎮仍繼續擔任,為匪徵收公糧,推行「二五減租」,後經林月波吸收加入匪黨。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1年2月12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3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4年9月經第3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張芫芬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張君在調查局之自白與共同被告郭子淵等偵查中之自白互證為據;惟張君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申請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張君縱有於1939年間在大陸擔任東台滸涔鎮鎮長兼小學校長,徵收公糧,推行「二五減租」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馬公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7)更字第15號、(59)勁需字第532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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