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子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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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子猷(1921-1971),江蘇東臺人。 依(57)更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市立第一中學教員,其就讀拼茶中學時,經徐靜漁介紹加入匪黨,隸屬拼茶支部。後陸續從事組織馬莊鄉「青抗會」、任蔡莊鄉「學委會」書記、蔡莊鄉第一支部書記等工作,先後吸收徐紫亭、蔡晶、吳亞雄、郭子淵等人加入組織,來臺後介紹史與為滲入調查局工作等情。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執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1年2月1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1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徐紫亭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加查證敘明,且其縱有加入組織、吸收他人加入組織等行為,亦難認其所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此外無其他具體之叛亂計劃及行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02年12月經第3屆第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回復名譽。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市立第一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7年
    • 裁判書字號: (57)警檢處字第012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市立第一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7)更字第15號、(59)勁需字第532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