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蔚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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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蔚光(1911-1999),江蘇東台人。 依(54)警審特字第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東縣警察局介達派出所一等警員,其曾經同學徐星五吸收參加匪黨,出任新園鄉「青抗會」會長,受派前往上海為匪採購西藥、文具等物資,後調任該鄉民兵大隊長,為匪擔任警戒崗哨,並參與公審迫害鄉民蔡金章。抗戰勝利後泰東縣政委陸文彬派其赴滬,伺機滲入碼頭工會煽動罷工,之後因無法打入碼頭工會乃滯留上海。後經錢樹祥介紹,入上海楊樹浦西藥堆暫充臨時工,因調整工資煽動工人罷工被革職。隨國軍前陸軍三四○師來臺轉任現職,未向政府自首。1965年2月13日被羈押。196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7年2月12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郭子猷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並未詳予查證敘明,且其縱有為匪鄉長跑腿、參加會議及任代課教員,亦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台東縣警察局介達派出所一等警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特字第001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