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文仲
- 蔡文仲 男 1912年出生 1971年卒 江蘇省 東台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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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蔡文仲(1912-1971),江蘇東臺人。
依(57)更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國漁業公司海員黨部幹事,其曾經何晴波吸收參加匪黨,並接受任務,將調查各教員對匪反應情報供給何匪,後來臺潛伏。1964年10月26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1年2月12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3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2月經第3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及共同被告郭子淵等偵查中之自白互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申請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其縱有擔任拼茶學校教員參加組織、調查在校教員對匪反應情報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57)更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國漁業公司海員黨部幹事,其曾經何晴波吸收參加匪黨,並接受任務,將調查各教員對匪反應情報供給何匪,後來臺潛伏。1964年10月26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1年2月12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3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2月經第3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及共同被告郭子淵等偵查中之自白互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申請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其縱有擔任拼茶學校教員參加組織、調查在校教員對匪反應情報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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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55 歲
- 當時職業: 中國漁業公司海員黨部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7年
- 裁判書字號: (57)警檢處字第012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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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中國漁業公司海員黨部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7)更字第15號、(59)勁需字第532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原判決核准,其他聲請駁回,其他聲請駁回,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郭子淵、蔡文仲、蔡竹安、張芫芬、徐紫亭部份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原判決核准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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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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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