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審復字第19號許貴標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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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 類別: 其他
  • 主題類別: 其他
  • 尺寸: 長:19.3 x 寬:0 x 高:0.1 (cm)
  • 取得方式: 捐贈
  • 登錄號: 20130040004
  • 藏品簡介:
    1.本件為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45)審復字第十九號,內容為被告鍾興福、高勞、陳潘炳煌、李成、許貴標、李進來、張接發之判決。許貴標依《戡亂時期檢肅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判處有期徒型七年,褫奪公權三年。

    2.許貴標(1927-),臺灣臺北人。父親許榮來開設益成商行。小學原就讀景尾公學校,1940年考上老松公學校高等科,1941年考取私立國民中學校。時逢二戰,常被派參加滑翔機飛行等軍事訓練,整理軍事用地。1945年畢業入伍為學徒兵,報考屏東航空廠新店、景美工作處工作。戰後,由恩師黃肇邦邀請,於木柵國民學校任教。任教職兩年多後,獲深坑鄉副鄉長舉薦,進入鄉公所民政股任職。之後經歷景美鎮公所財政股股員、主計員。1951年轉任景美鎮農會供銷部主任。1954年5月8日深夜被國防部保密局逮捕;入獄後才知道,因1950年間曾僱用王忠賢到家中製做洗臉臺,而被牽連;提審時,被迫依王忠賢的自白書作為口供。先後被關押保密局南所、北所及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在軍法處看守所中,除受獄友蕭坤裕開導,勉力學中文、臺語以調適心情。1956年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於安坑看守所服刑時,申請外役,分派採洗砂石、耕種蔬菜與養豬等工作。1959年假釋出獄。出獄後曾投入製材公司、水電行工作,但屢經困阻,故1961年自行開設玻璃店。

    參考資料:

    1.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移交檔案詮釋資料建置計畫》,新北:國家人權博物館委託計畫期末成果報告,2019。

    2.許貴標,《暖陽景尾:白色恐怖受難者許貴標回憶錄》,新北市:國家人權博物館,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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