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連球

邱連球(1914-1953),男,屏東長治人,屏東農業學校畢業,業農,被捕時36歲。 農校畢業後回母校長興公學校高等科教書,兩年後轉任長興實踐農校,後與日籍校長有言語衝突,任職一年多就辭職,轉任長興庄役場獸醫。1938年因想到中國開磚窯廠,所以搭船經日本到中國東北進行設廠調查。但回臺招股不順,所以未再回去東北,之後即結婚,婚後帶妻子前往旗山月眉庄開墾山地、種香蕉。1945年戰爭結束,賣掉月眉庄山地、帶著妻小回本籍買地耕作。1946年8月表哥鍾浩東回臺接掌基隆中學,邱連球應邀到基中做了一學期的事務課長。 1949年8月《光明報》事件與基隆工作委員會案爆發,校長鍾浩東開始逃亡,但不久即被捕。9月9日大批軍警包圍正在上課的基中,共有四個老師、張奕明等三個職員及三個學生被抓走。其餘涉案教職員紛紛南下躲藏。但不久,9月28日邱連球、邱連和正在吃中餐時,突被闖入的警特強行押解到鳳山的高雄縣警察局,在那裡也碰到鍾浩東的表弟李南鋒,隔天三人被押往臺北。在保密局進行三個月的羈押偵訊。 根據偵訊資料,他是1949年1月由葉宗培介紹參加共產黨,同時參加的有李南鋒、邱連和,三人成一組,由邱連球領導,擔任組織農民工作,並先後吸收張昌華、江順霖及黃新枝三人。因有意悔改,所以在12月2日簽奉前東南長官公署署詳字第176號電,以「對政治無深刻認識致受奸匪利用,不無可憫」,批准施予感訓,將邱連球、鍾浩東、李南鋒等送由保安司令部發交內湖新生總隊接受感訓,後移往綠島新生訓導處感訓在案。 不料1952年3月刑警總隊破獲共黨屏東小組李清增(化名李鐵民)、古有桂(化名古鏡明),兩人是邱連球的同鄉,坦白在1949年1月、8月受邱連球吸收,加入共產黨,並受邱連球領導,供出邱連球的組織關係,因此保安司令部再次將他送回臺北軍法處審理。12月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1)安潔字第3291號判決邱連球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覆審後維持原判,並經總統核示。5月20日上午6時發交臺北憲兵隊執行槍決。 槍決後,家屬收到軍法處領屍通知單,其弟在蔣碧玉的陪同下,到極樂殯儀館領屍、送去火化,並到軍法處領回遺物。其中有封邱連球於行刑前一晚,19日下午十點寫給他妻子朱讓娣的信,安慰其妻不要因他的死而悲傷過度,也不需為處理他的屍體而費心,並勸她「招夫養子要緊,切記著勿重踏覆轍!」 至於沒收財產部分,國防部於7月2日以廉庚字第706號令准免予沒收,留充家屬生活費用。 邱連球之所以被判死刑,有一說認為:1949年政府積極推行三七五減租政策,他是長治鄉推行最積極的人,每天都不厭其煩地向那些上門求助的佃農們解說,因此獲得政府頒發的獎狀,然而幾年後,卻以「推廣三七五減租運動,組織農民的新民主主義研究會」,因此獲罪。 1999年5月康邱淑如、邱玄治等人代表邱連球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31日經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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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覆字第00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