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9年障判字第0014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黃信介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9年障判字第0014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黃信介、施明德、姚嘉文、張俊宏、林義雄、林弘宣、呂秀蓮、陳菊
- 產製日期: 69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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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69)障判字第0014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黃信介「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施明德「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姚嘉文、張俊宏、林義雄、林弘宣、呂秀蓮、陳菊「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有期徒刑12年,各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獲案之反動廣告傳單影本等物均沒收。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第48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2條;陸海空軍刑法第2條第6款、第72條第1款;刑法第136條第1項後段、第55條後段、第59條、第37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