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2851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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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林其柏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2851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林其柏、劉哲源、潘辰通、梁水盛、洪其中、林錫水、江春柏、林春生、陳秋波、潘友元
  • 產製日期: 400718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0)安潔字第2851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林其柏、劉哲源、梁水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潘辰通「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洪其中「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潘友元「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處有期徒刑2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林錫水、江春柏、林春生、陳秋波均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行之。林其柏、劉哲源、梁水盛、潘辰通、洪其中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1項第4款;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100條第1項、第186條、第335條第1項、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