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春生

林春生(1925-),臺灣臺中人。 依(40)安潔字第285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涉嫌知匪不報。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1年11月2日交付感化。1953年10月23日感化期滿。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18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與判決書中所謂匪徒交往,思想顯屬不正之行為, 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85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11月2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