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秋波

陳秋波(1921-1991),臺灣南投人。 依(40)安潔字第2851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與潘辰通係同學朋友,有知匪不報之嫌。1950年11月2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1年8月11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1年7月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叛徒李漢堂等人來往,思想不正,應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回復名譽。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85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2年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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