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8年安潔字第0406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林正亨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8年安潔字第0406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林正亨、傅世明、陳南昌、吳萬福、施顯華、傅玉碧、陳添成
- 產製日期: 3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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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8)安潔字第0406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林正亨、傅世明「共同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陳南昌、吳萬福、施顯華、傅玉碧、陳添成「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2年,各褫奪公權終身10年。手槍1桿、手槍子彈20發、步槍彈16發。
- 法條:修正戒嚴法第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6條、第10條後段、第12條;刑法第100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