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澄字第3426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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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劉嘉武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澄字第3426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劉嘉武、張木生、陳思文、廖學潭、吳崇晃、吳葉甲、姚坤池、陳樹勳
  • 產製日期: 391202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安澄字第3426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劉嘉武、張木生、陳思文「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廖學潭、吳崇晃、吳葉甲「參加叛亂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5年,各褫奪公權10年。姚坤池、陳樹勳「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3年,各褫奪公權3年。
    • 法條: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100條第1項、第28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