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木生

張木生(1910-1951),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澄字第342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汐止鎮副鎮長,其由李三才介紹加入匪幫汐止支部後,擔任該支部委員,並負責聯絡社會智識分子及協助書記李三才,發展農民工作,又藉副鎮長職位推行「三七五」減租運動時,乘機為匪宣傳。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1年1月30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4次董監事會於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9月經第8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且其縱有加入組織、吸收青年加入等行為,亦難認其所為已達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3年5月經第8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回復名譽。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汐止鎮副鎮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426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