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樹勳
- 陳樹勳 男 1917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樹勳(1917-),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澄字第342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受在逃匪諜吳治勳煽動,雖拒絕參加組織,然其明知吳治勳為匪諜而不檢舉。1950年8月6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1年2月23日奉准保釋。
其於2002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吳治勳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依(39)安澄字第342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受在逃匪諜吳治勳煽動,雖拒絕參加組織,然其明知吳治勳為匪諜而不檢舉。1950年8月6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1年2月23日奉准保釋。
其於2002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吳治勳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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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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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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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