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樹勳

陳樹勳(1917-),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澄字第342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受在逃匪諜吳治勳煽動,雖拒絕參加組織,然其明知吳治勳為匪諜而不檢舉。1950年8月6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1年2月23日奉准保釋。

其於2002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吳治勳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