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2428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葉阿裳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2428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葉阿裳、廖德意、洪基萬、韓萬生、林萬榮、蕭延禧、莊榮春
  • 產製日期: 391003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安潔字第2428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葉阿裳「明知為匪諜而縱容之」處有期徒刑3年;「湮滅關係他人刑事案件之證據」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廖德意「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2年。林萬榮、洪基萬、韓萬生「共同藏匿犯人」各處有期徒刑2年。蕭延禧、莊榮春均無罪。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28條、第51條第5款、第164條第1項、第165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