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延禧

蕭延禧(1923-1971),廣東潮陽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臺中市警察局科長,其違反檢肅匪諜案。1950年5月5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0年10月21日奉准保釋。 其家屬於2006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6月經第5屆第7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蕭延禧因違反檢肅匪諜案判決無罪等情,則蕭君無罪判決前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部分,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補償。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市警察局科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28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5月16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