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阿裳

葉阿裳(1918-),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潔字第24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蓮花池林業分所技佐,其縱容謝漢光於林場山上二日並代守祕密,又曾聽其囑託,將存在宿舍內之《新聞天地》、《青年修養》、《和談文告》、《朱德講演》等書籍焚燬。1950年5月3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縱容」判處有期徒刑3年,《刑法》第165條「湮滅關係他人刑事案件之證據」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1951年1月4日奉准保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判決認定其係犯明知為匪諜而縱容罪,但究係如何縱容,判決事實、理由欄中均未敘明,另據當時情形衡之,其既無法即時向警局報告,難認其係縱容,至於將反動書籍焚毀,亦難認其縱容匪諜,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蓮花池林業分所技佐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28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月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