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榮春

莊榮春(1928-2004),福建惠安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魚池茶場總務股長,其涉嫌違反檢肅匪諜案。1950年5月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0年10月19日奉准保釋。 其家屬於2012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2月經第8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3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13年3月經第8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莊榮春涉嫌違反檢肅匪諜案,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保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