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萬榮

林萬榮(1897-1964),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潔字第24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涉嫌供給謝漢光膳宿等情。1950年5月3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刑法》第164條第1項「共同藏匿人犯」判處有期徒刑2年。1951年1月4日保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收留謝漢光於家內2日,並供給膳宿等藏匿人犯情事,僅以其之自白為據,並無其他具體佐證,且原判決對於其明知謝君為「警察局逮捕之人犯」等情,亦無證據,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蓮花池林業試驗分所宿舍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28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月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