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基萬

洪基萬(1929-),臺灣南投人。 依(39)安潔字第24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蓮花池林業分所工人,其與韓萬生曾協助因反動書刊遭拘捕之該分所主任謝漢光引路逃逸。1950年5月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9共同藏匿犯人判處有期徒刑2年。1951年1月4日保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藏匿人犯,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蓮花池林業試驗分所宿舍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28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月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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