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德意

廖德意(1904-1994),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潔字第24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合會分公司經理,其與劉志敬莫逆,早明瞭其身份,劉曾勸其閱讀《觀察》、《時代》等反動書籍,並與之竊聽北平奸匪廣播。1950年5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51年1月4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1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廖德意明知劉敬志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廖君之警訊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廖君於偵審中均否認,並提出申請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合會分公司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28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月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