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安度字第0087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曾明達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安度字第0087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曾明達、陳鴻星、朱尚、何阿老、黃祈德、蔡定棟、陳清泉、王堃嬴
- 產製日期: 4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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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2)安度字第0087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曾明達「累犯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陳鴻星、朱尚「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5年。何阿老「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5年。黃祈德、蔡定棟、陳清泉、王堃嬴「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3年。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第10條後段、第12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37條第2項、第4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