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年安准字第1517號不付軍法審判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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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毛伯勳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年安准字第1517號不付軍法審判裁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毛伯勳、王元治、洪德明、邵玉清、嚴子木、翁書輝、邱依大、李寶生、趙本進、王宗全、沈廸光、商順洪、丁邦賢、徐常仁、徐官福、詹斌、李振山、張金潭、廖榮源、許溪河、文自然、王昌林、吳學文、許錦榜、馬青山、吳訓清、馬順亭、朱三華、徐從甫、李德海、趙立法、黃倫金、封紀林、李火才、周富緒、劉敬堂、陳鄭厝、胡方道、蕭祖國、王承英、王孝政、李樹雲、張明忠、左德興、蔣金生、林建中、丁培金、孫鳴科
  • 產製日期: 440412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4)安准字第1517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毛伯勳、王元治、洪德明、邵玉清、嚴子木、翁書輝、邱依大、李寶生、趙本進、王宗全、沈迪光、商順洪、丁邦賢、徐常仁、徐官福、詹斌、李振山、張金潭、廖榮源、許溪河、文自然、王昌林、吳學文、許錦榜、馬青山、吳訓清、馬順亭、朱三華、徐從甫、李德海、趙立法、黃倫金、封紀林、李火才、周富緒、劉敬堂、陳鄭厝、胡方道、蕭祖國、王承英、王孝政、李樹雲、張明忠、左德興、蔣金生、林建中、丁培金、孫鳴科均不付軍法審判。
    • 法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0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