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三字第0121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宋玉華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三字第0121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宋玉華、宋玉豐、宋玉冠、宋玉亭、李俊傑、畢玉卿、周志祥、張淑蘭、王國良
  • 產製日期: 431105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3)審三字第0121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宋玉華「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宋玉豐、宋玉冠「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3年。宋玉亭、李俊傑、畢玉卿、周志祥、張淑蘭、王國良均無罪。
    • 法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5條、第12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