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玉卿

畢玉卿(1890-1955),山東威海衛人。 第一案:依(43)審三字第121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曾聽宋玉華告知其曾於匪區任教員,因而涉有知匪不報罪嫌。1954年4月23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 第二案:依(43)審聲字第157號裁定書,案發時從商,其曾在匪區煙台接受匪煙台公安局訓練3月。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交付感化聲請駁回。 其家屬於2008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9年5月經第6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0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10年11月經第6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其因叛亂嫌案,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3)審三字第121號判決無罪;復經該部(43)審聲字第157號裁定駁回聲請交付感花。則其於判決無罪暨裁定駁回交付感化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x 歲
    • 當時職業: x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21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6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157號
    •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6月13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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