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玉華

宋玉華(1913-),山東威海人。 依(43)審三字第121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經鍾毓祝、孫盛文介紹參加匪幫,並受匪威海衛統戰部之命,前往青島策動其兄宋玉亭回匪區,惟抵青島後並未進行策動,亦未再與匪聯絡等情。1953年8月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7月31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3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5月經第3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宋玉華君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宋君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2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