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玉華
- 宋玉華 男 1913年出生 山東 威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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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宋玉華(1913-),山東威海人。
依(43)審三字第121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經鍾毓祝、孫盛文介紹參加匪幫,並受匪威海衛統戰部之命,前往青島策動其兄宋玉亭回匪區,惟抵青島後並未進行策動,亦未再與匪聯絡等情。1953年8月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7月31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3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5月經第3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宋玉華君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宋君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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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2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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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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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