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傑 (李志平)
- 李俊傑 (李志平) 男 1909年出生 1975年卒 山東 棲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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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國防部保密局臺北橋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俊傑(1909-1975), 男,又名李志平,山東棲霞人,被捕時45歲。
1922年李俊傑於北平燕京大學經濟系畢業,畢業後任江蘇省政府視察,抗戰時期任山東省政府秘書,1942年任國民黨中央組織部西安辦事處會計主任,1945年任青島市政府社會局視察兼農林部黃海水產公司經理,1948年9月離職,10月赴台經商。
1954年6月24日,李俊傑因「宋玉華等叛亂案」而遭牽連被捕。1952年7月22日國防部保密局接獲情報,該局台北站基隆組義務通訊員張龍(化名)稱,經其友人基隆市民于希聖密告,宋玉亭(台灣省農林公司水產分公司基隆漁務處副主任)有胞弟宋玉豐曾於1942年充任山東威海衛匪方第7區區長,另一胞弟宋玉華曾於1945、1946年間充任威海衛匪方第6區文教主任,確定為共產黨黨員。 但因查無其他宋玉華等為匪之具體證據,該案暫時擱置。 1953年6月17日,保密局海上工作站向保密局報稱,宋玉華就讀山東威海衛公立高中時為共匪老黨員袁時若之得意門生,利用同校畢業之共產黨幹部,即匪威海衛辦事處主任鍾玉祝(鍾毓祝)之關係,擔任威海衛區文教主任,而曾於威海衛任區長之于希聖、前威海衛文登縣長鞠鴻福等對宋玉華等附匪經過知之甚詳。 嗣後,保密局認為于希聖等曾受宋玉華等匪迫害,可以信賴,故飭請海上工作站向證人于希聖、鞠鴻福收取書面證詞,以蒐集罪證。
1953年7月27日,保密局飭請該局台南站會同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南部督導分組、嘉義縣警察局將宋玉華、宋玉豐逮捕,羈押於保密局台北橋看守所。 宋玉華經保密局審訊,供認於1947年在威海衛匪統戰部鍾毓祝(威海市委會宣傳委員)等介紹下參加共產黨,並曾受鍾毓祝指派至青島擔任「潛伏敵工」,在青島時,李俊傑曾問宋玉華從事何工作,宋玉華便告以曾於匪區擔任教員等事,嗣宋玉華欲轉赴上海,李俊傑曾出資協助。 保密局認為李俊傑明知宋玉華為匪區教員而予以金錢資助,有幫助匪諜或知匪不報之嫌疑,擬派員將李俊傑逮捕訊問,但因罪證不足,未馬上執行。
1953年底,保密局飭請該局台中站續查李俊傑之住所與經歷,台中站飭該站偵防組柏大光、義務情報員曾延飛偵查李俊傑,但因無工作關係可資利用,無法經常監視,對其日常言行與交往情形難以有效掌握。 1954年1月23日保密局派張侗夫赴台中市警局,會同該局將李俊傑逮捕,由保密局審訊。 1954年3月8日,李俊傑於偵訊時供認,宋玉華胞兄宋玉亭是其在黃海水產公司、山東省政府工作時的同事,曾與其合資成立同昌榨油廠,因宋玉亭之關係認識宋玉華,除知悉宋玉華曾居住匪區之外,對其為匪工作情事毫不知情,亦否認曾出錢協助宋玉華。 1954年5月12日,李俊傑由保密局解送至台灣省保安司令部,8月20日遭該部起訴。 據1954年10月25日保安司令部判決書,宋玉華供稱曾向李俊傑告以曾於匪區任教員,但未告訴李俊傑其曾為匪工作,保安司令部認為據此供詞難以認定李俊傑負有知匪不報之罪責,判其無罪。 1955年1月22日國防部核定該判決,李俊傑於當日獲釋。 1975年1月28日過世。
李俊傑之家屬以李俊傑涉叛亂罪嫌遭羈押為由,向板橋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6庭於2000年9月30日作出89年度賠字第86號決定。 嗣李俊傑之家屬聲請覆議,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於2001年6月28日作出90年度賠更字第6號決定,同意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冤獄賠償法》准予賠償,賠償範圍以1954年6月24日遭逮捕之日至1955年1月22日獲釋為止,合計213日。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張承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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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21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人身自由受限2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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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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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