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玉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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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玉亭(1905-1970),山東威海衛人。 依(44)審復字第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林公司水產分公司基隆漁務處副主任,其與宋玉華為兄弟,宋玉華在原籍威海衛參加匪幫組織後,即銜匪命往青島策動其返回匪區,尚未進行,惟曾將為匪幹事告知其。知悉宋其玉華為匪諜,至被捕時仍未告密檢舉。1953年9月18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6年2月8日奉准保釋。 其家屬於2002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2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3年5月經第3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另案被告宋玉華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宋玉華之供認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知悉宋玉華為匪諜,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農林公司水產分公司基隆漁務處副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0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4月2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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