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玉亭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宋玉亭(1905-1970),山東威海衛人。 依(44)審復字第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林公司水產分公司基隆漁務處副主任,其與宋玉華為兄弟,宋玉華在原籍威海衛參加匪幫組織後,即銜匪命往青島策動宋玉亭返回匪區,尚未進行,惟曾將為匪幹事告知宋玉亭。宋玉亭知悉宋玉華為匪諜,至被捕時仍未告密檢舉。1953年9月18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6年2月8日奉准保釋。 其家屬於2002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5月經第3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宋玉亭明知另案被告宋玉華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宋玉亭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宋玉華之供認為據,惟宋玉亭在審理中否認知悉宋玉華為匪諜,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農林公司水產分公司基隆漁務處副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0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4月2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