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張淑蘭 (張淑蘭)

宋張淑蘭(1933-1993),山東招遠人。 依(44)審復字第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家務,其涉嫌知悉其夫宋玉華參加匪幫組織。1954年6月28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5年4月5日移送臺灣高檢處偵辦。 其家屬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6月經第5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張淑蘭否認知其夫宋玉華參加匪幫組織,核與宋玉華所供一致,張君既不知宋玉華曾參加匪幫,又無其他足以證明張君知悉宋玉華為匪諜之證據,則犯罪不能證明,應諭知無罪。則張君無罪前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部分,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補償。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家務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6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9月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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