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4年警審特字第0015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史與為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4年警審特字第0015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史與為、郭子猷、郭子淵、蔡文仲、徐紫亭、蔡竹安、張芫芬
  • 產製日期: 550516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54)警審特字第0015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史與為「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2年,所收受賄款新台幣5000元及美金1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份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欺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2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2年,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所收受賄款新台幣5000元及美金1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份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郭子猷「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郭子淵、蔡文仲、徐紫亭、蔡竹安、張芫芬「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10年。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第174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1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121條第1項、第121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第134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51條第2款、第51條第8款、第51條第9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