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清淵

趙清淵(1933-),臺灣高雄人。 依(46)審特字第3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淡江英語專科學校學生,其因受言論偏激之書報影響,不滿政府,自創「臺灣民自黨」,意圖以政治革命手段爭取臺灣獨立,建立民主自由之臺灣共和國,曾草擬黨章,鐫刻印章,除自署為臺灣民自黨最高委員會委員外,並偽署其舊友黃昭敏、張耀雄之姓名為委員,之後將其已組成一「臺灣民自黨」,以爭取臺灣獨立等情,告知張振成、張東極,而後有警員至張振成店中詢及「臺灣民自黨」事,張振成即趕往通知其,其即將「臺灣民自黨最高委員會」印章一顆,交由張振成拋於臺北市新生南路溝中。1957年4月25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7年4月24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共同被告張振成與證人劉春林之供述及臺灣民自黨黨章照片一幀、臺灣民自黨最高委員會印模一張獲案為據。惟其與共同被告張振成在審理中均否認,且其在審理中辯稱「唯一目的是在騙劉春林的錢,尤在欺騙劉之姊夫黃定,冀向黃募得巨款,以供揮霍」等語,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其縱有組黨之行為,亦難認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特字第30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