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民自黨趙清淵等案

淡江英語專科學校學生趙清淵,遭檢舉組織「臺灣民自黨」,鼓吹臺灣獨立,於1957年4月遭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偵獲逮捕,波及友人張振成、張東極同遭逮捕,此為「臺灣民自黨趙清淵等案」。
趙清淵,1933年生,高雄燕巢人,被捕時為淡江英語專科學校三年級學生。張東極,1931年生,嘉義梅山人,為趙清淵在淡江英專的同學與租屋處室友。張振成,1929年生,臺北士林人,業商,為趙清淵與張東極的租屋處房東。
據本案判決書與國家安全局編印之《歷年辦理匪案彙編》,趙清淵因為受到《自由中國》等書報的影響而不滿政府,於1956年9月創立「臺灣民自黨」,意圖以政治革命手段爭取臺灣獨立,建立臺灣共和國。曾草擬黨章、鐫刻印章,並成立臺灣民自黨最高委員會,且在未經友人黃昭敏、張耀雄同意下,將兩人列為最高委員會成員。後趙又將建黨一事告訴同學兼室友張東極及房東張振成。1957年3月,臺灣省立臺北建國中學職員劉春林向調查局檢舉趙清淵組織「臺灣民自黨」推動臺灣獨立,調查局乃令劉持續接近趙,並派員監視。4月,有警察向張振成查詢民自黨情事,張通知趙此一訊息後,趙將該黨印章交張拋於新生南路水溝中。調查局原擬繼續培養本案,待時機成熟再行動,但因警察機關也開始查詢此案,以及淡江英語專科學校國民黨知識青年黨部也對趙的言行提出檢討,調查局乃決定採取行動,於4月25日將趙清淵、張東極、張振成3人逮捕偵訊。案件偵辦時,趙曾辯稱組建「臺灣民自黨」之目的,是為了騙劉春林與黃定的錢,以供自己揮霍。
而趙清淵在日後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所提出的陳述狀中,則稱其是在求學期間偶有閱讀胡適的著作和雷震的《自由中國》雜誌,受當時市長、省議員選舉的若干政見影響,認為臺灣應獨立於大陸。所持觀點遭劉春林獲悉後,被劉向治安單位檢舉導致被捕。
1958年3月13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判庭審判官聶開國作成(46)審特字第三十號判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趙清淵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張振成、張東極有期徒刑2年。判決出爐後,3人皆於4月提交覆判聲請。
趙清淵在覆判聲請書中表示他是受到舊式婚姻的刺激生活轉而墮落浪漫,染上酒食惡習,揮霍無度,還因此將貴重衣物典賣殆盡,之後更異想天開,想以組黨斂財。認為友人劉春林的表姐夫黃定富有可欺,於是在1957年3月先詐騙劉春林稱自己已組織一政黨並有黨員千餘人,之後更出示參考《中國國民黨黨章》的《臺灣民自黨黨章》,以取信於劉。趙亦表示當時受戀愛失敗之刺激,精神異樣,生活浪漫,喜騙人吹牛自欺欺人,曾於1952年10月因對婚姻不滿,假演綁票自殺戲碼,以「臺灣護義黨」名義,致書父親索錢兩萬元,自己於服藥後到警局報案,謊稱被害。趙表示此案經高雄市警察局破獲後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偵辦有案可查。而其這次所規劃的「民自黨」案與「護義黨」案同出一轍。
此外,趙清淵於覆判聲請書中還稱其一向忠黨愛國,可向國民黨第八知青黨部探詢即知。《自由中國》雜誌係劉春林交付給他,他並未閱讀;其是在調查局受辦案人員誘騙而書寫不實的自白書,因此自白書與在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偵查庭的口供全非事實,不應作為證據。張東極在覆判聲請書中則稱在調查局遭到誘騙,被強迫承認趙清淵交付黨章給他閱覽,強調他從未聽趙清淵談過「臺灣民自黨」一事。張振成於覆判聲請書中表示不諳國語文,偵訊時係以臺語應答,當時並無翻譯人員,原本拒絕在偵訊人員製作的筆錄上簽名,但最後還是被騙簽名。張表示未聽過民自黨為何物,縱使耳聞民自黨一語,亦不知此為臺獨組織。判決書中指張振成轉告劉春林有關趙組黨的消息,對此,張表示趙是在被補前數月才由劉介紹認識,彼此交情不深,趙豈有將如此機敏訊息告知他的道理,而且還由他轉告劉,實不合理。張振成亦指趙沉溺酒色,言行誇張,受戀愛失敗打擊精神似有不正常,其在偵查庭的胡亂供詞不該採信。
1958年5月6日國防部普通覆判庭審判長孫陶彪、審判官徐鎮球、謝雪樵作成(47)覆普映字第九十四號判決,駁回覆判聲請。判決指趙清淵在偵查時所認犯行與張振成、劉春林供述及調查局調查情形均相符合。欲以斂財藉口來掩飾其行為不足採信。又指張振成、張東極在偵訊中已自認不諱,且與趙清淵供詞及調查結果相符,因此覆判聲請駁回。5月14日經國防部(47)心映字第298號令核定。又據趙清淵遞交補償基金會之陳述狀,其父親趙道在趙清淵被捕後,嘗試行賄援救其子,結果也被捕判刑。根據調查局檔案,農林廳職員李金礽、羅崑茂勾結地下代書洪創生,向趙道稱能將其子趙清淵保釋並索款2萬元。調查局接獲情報後將趙道、洪創生等人逮捕。趙道最後獲不起訴處分,而洪創生則判處有期徒刑1年,羅崑茂、李金礽處有期徒刑3月。
判決定讞後,趙清淵由青島東路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1959年6月17日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代執行,1966年2月2日移交回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於1967年4月24日開釋。張東極亦由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1959年4月25日開釋。張振成因曾將趙清淵交付之「臺灣民自黨」印章拋至新生南路水溝中,於1958年5月30日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偵辦。6月30日,臺北地方法院推事周叔厚作成(47)刑判字第4346號判決,依《刑法》第165條「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判處張振成有期徒刑8個月。8月30日被送至臺灣臺北監獄服刑,1959年6月27日開釋。
2000年2月,趙清淵、張東極、張振成皆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並獲得補償。2019年2月27日,3人皆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薛宏甫
  • 1.    國防部,〈宋瑞臨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000000C/0046/1571/30901278。
    2.    國防部,〈趙清淵身分簿〉,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A05000000C/0047/1523/033。
    3.    國防部軍務局,〈鍾鎮業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187701/0043/1571/82118432。
    4.    國防部軍務局,〈張懷仁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187701/0044/1571/11239021。
    5.    法務部調查局,〈羅崑茂、傅景雍、洪劍生、李金礽「串通詐欺」、趙道「行賄」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A11010000F/0046/FA2-1/00015。
    6.    國家安全局編
    1961〈偽臺灣民自黨趙清淵等叛亂案〉,收於國家安全局編,《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二輯)》,頁502-505。臺北:國家安全局。
    7.    李盈佳採訪、蔡喻安記錄,〈趙清淵訪問紀錄〉,《國家人權記憶庫》網頁,網址:https://memory.nhrm.gov.tw/NHRMmgt/FileUpload/OralHistoryMgt/540/(
    4772)趙清淵先生口述訪談紀錄.pdf,擷取時間:2025/9/26。
    8.    趙清淵申請,趙清淵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4804。
    9.    張振成申請,張振成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4817。
    10.    張東極申請,張東極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4821。
    11.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9「公告受難者黃頂君君1056 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9 年2 月27 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85300038A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