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東極

張東極(1931-),臺灣嘉義人。 依(46)審特字第3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淡江英語專科學校學生,其曾聽趙清淵告知自創「臺灣民自黨」,爭取臺灣獨立等情,而未予檢舉。1957年4月25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59年4月25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趙清淵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趙清淵之供述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且縱然原判決認定趙清淵曾交予「民自黨」黨章看,並詢「臺灣獨立」之意見,難認其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特字第30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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