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俊

郎俊,1922年生,男,浙江蘭谿人。1972年被捕時51歲,2月送至司法行政部調查局三張犁招待所,自2月起共應訊19次,5月3日移解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月20日初審,據官方判決資料載,郎俊被指控於1939年11月在浙江省衢縣靜岩,由葉純介紹,參加共產黨。1948年7月來臺,1959年至1962年間在花蓮工作期間,仍與同黨分子盧東方、胡炎漢、孫毓駰、王師古等聚晤聯繫。郎俊初判時依,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2)更字第4號、(61)秤理字第5671號以「參加叛亂組織」為由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後因不服判決,1972年7月10日自撰書狀以聲請覆判,10月5日判決確定,仍維持原判。1975年減刑為6年8個月,於1978年出獄。 郎俊被囚期間,其家人言行備受限制,調查局或是警備總部等相關單位都會不斷地來「關照」,隨時處在一個被監控的狀態。在重獲自由後,因過去在臺灣電力公司工作的時候,就考得高等技師執照,方得以解決經濟方面的問題。 於1999年5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8月4日經第二屆第九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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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侯坤宏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電力公司土木工程隊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更字第4號、(61)秤理字第567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