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俊
- 郎俊 男 1922年出生 浙江 蘭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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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郎俊,1922年生,男,浙江蘭谿人。1972年被捕時51歲,2月送至司法行政部調查局三張犁招待所,自2月起共應訊19次,5月3日移解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月20日初審,據官方判決資料載,郎俊被指控於1939年11月在浙江省衢縣靜岩,由葉純介紹,參加共產黨。1948年7月來臺,1959年至1962年間在花蓮工作期間,仍與同黨分子盧東方、胡炎漢、孫毓駰、王師古等聚晤聯繫。郎俊初判時依,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2)更字第4號、(61)秤理字第5671號以「參加叛亂組織」為由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後因不服判決,1972年7月10日自撰書狀以聲請覆判,10月5日判決確定,仍維持原判。1975年減刑為6年8個月,於1978年出獄。
郎俊被囚期間,其家人言行備受限制,調查局或是警備總部等相關單位都會不斷地來「關照」,隨時處在一個被監控的狀態。在重獲自由後,因過去在臺灣電力公司工作的時候,就考得高等技師執照,方得以解決經濟方面的問題。
於1999年5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8月4日經第二屆第九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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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2029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郎俊(1922-),浙江蘭谿人。依(62)更字第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電力公司土木工程隊主任,郎俊在浙江省衢縣靜岩,曾由葉純介紹參加共產黨,來臺後在花蓮仍與同黨盧東方、胡炎漢、孫毓駰、王師古等聚晤聯繫。1971年12月20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8年8月19日刑滿開釋。02029申請案於1999年5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8月4日經第2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郎俊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郎君以自白、自首分子王師古之結證及另案被告杜斯溫、盧東方之供述為據,惟郎君所參加之組織,其名稱、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撰寫者/資料來源:
侯坤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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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2029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郎俊(1922-),浙江蘭谿人。依(62)更字第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電力公司土木工程隊主任,郎俊在浙江省衢縣靜岩,曾由葉純介紹參加共產黨,來臺後在花蓮仍與同黨盧東方、胡炎漢、孫毓駰、王師古等聚晤聯繫。1971年12月20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8年8月19日刑滿開釋。02029申請案於1999年5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8月4日經第2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郎俊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郎君以自白、自首分子王師古之結證及另案被告杜斯溫、盧東方之供述為據,惟郎君所參加之組織,其名稱、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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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電力公司土木工程隊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更字第4號、(61)秤理字第567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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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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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