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炎漢

胡炎漢(1923-),江西修水人。 依(61)秤理字第688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森林開發處製材廠簡任六級廠長,1946年其在江西南昌國立中正大學,經陳潘旭介紹參加匪「正言學社」讀書會,復經陳介紹加入共產匪黨。在花蓮工作期間,接受盧東方之領導並與同黨郎俊等人多次聚晤。1972年3月8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8年11月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王師古等人之證詞,惟其於審判中除矢口否認參加叛亂組織、為刑求之抗辯外,並請求傳訊帥旭申等10名相關人證及對質,然審判庭均未准許其請求亦未盡其調查之能事,而「正言學社」之組織性質為何,亦未見敘明,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森林開發處製材廠簡任六級廠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0011號、(61)秤理字第688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