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毓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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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毓駰(1917-1993),江蘇靖江人。 依(61)初特字第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荐任技正,1937年其在江蘇省泰興縣黃橋鎮,經丁全如介紹參加匪「新四軍救亡先鋒社」,1946年在江西南昌國立中正大學,參加熊大傳主持之匪「讀書會」,並由熊大傳、黃野蘿介紹加入共產黨,其與張沛慶、齊浩等編為同一小組活動。來臺後仍與同黨盧東方、郎俊、胡炎漢、孫傑、王師古等多次聚晤。1972年6月16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減刑為有期徒刑6年8月。1979年2月1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7次董事會審核不予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2004年7月經第3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王師古之供述為據,惟其所參加之「新四軍救亡先鋒社」、「讀書會」之性質與目的,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6 歲
    • 當時職業: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荐任技正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23號、(61)秤理字第774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