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傑

孫傑(1924-1986),浙江定海人。 依(62)初特字第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大安國中教員,其在江西南昌國立中正大學,由貝效良介紹參加共黨外圍組織「學習新論社」,復參加張英荃主持之「讀書會」,又於南昌望城崗,由貝效良吸收加入共產黨,來臺後在花蓮曾與盧東方、郎俊、胡炎漢等集會。1972年4月14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8年12月13日減刑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陳高慜、葉林祺、胡炎漢之證述為據。惟查其於審理中曾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且證人郎俊、葉林祺、均自承不知其何時何地參加共產黨,胡炎漢、陳高慜之證言只是主觀推測之詞、亦不足以證明其有參加讀書會組織,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立大安國中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9號、(61)秤理字第567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10年,經減刑執行6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