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世革

段世革(1928-),湖南湘鄉人。 第一案:依軍管區司令部軍法處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臺大法學院圖書館雇員,其往來之信札中,言論荒謬,思想左傾,發交感訓1年。1949年7月29日被羈押。1949年10月29日交付感訓。1950年10月28日感訓期滿。 第二案:依(49)獬平字第03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中文系學生,其由謝劍介紹加入「群」之叛亂團體,多次參與集會,並負責人物調查等情。1957年9月14日被收押。1960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1年1月20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經2000年6月第1屆第17次董事會、2001年7月第2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其往來信札中,言論荒謬,思想左傾,予以感訓1年等情,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其閱讀及討論反動書刊,屬思想層次問題,而所籌組之「群」組織,亦無具體叛亂行為,難認達到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國立台灣大學文學院中文系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獬平字第038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