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乃誠

劉乃誠(1929-),察哈爾延慶人。 依(49)獬平字第03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電機系學生,其等在臺大操場樹下密謀決定組織「群」之叛亂團體,蒐集有關匪黨理論書籍,後成立合法社團「羣社」,並任該社第二屆總幹事,於「羣社」所列之羣訊發表不滿現狀文字。曾以鉛字印製反對役男運送金門之反動傳單,在劍潭新村及三張犁等地散發,又先後單獨寫製攻擊政府、侮辱總統、擁護匪黨匪酋之傳單二十餘種,散發於新公園、臺大、三和銀行信箱等處。1956年1月7日被羈押。1960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6年1月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之自白,閱讀及討論反動書刊,並散發攻擊政府、侮辱總統之傳單等行為為據,屬思想層次問題。惟所籌組之「群」組織,亦無其體叛亂計劃與行為,因此難認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國立台灣大學工學院電機系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獬平字第0038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