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高鳴

馮高鳴(1931-),安徽滁縣人。 依(49)獬平字第03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私立育達商業職業學校教員,其與劉乃誠、李我焱、陳一鶚、謝劍、段世革曾在臺大操場樹下密謀組織「群」之叛亂團體,互推其為靈魂象徵「群」之存在,擔負召集會議之責,決定顛覆政府以「唯物論」與「共產主義」為理論基礎,與匪站在一致立場,分別蒐集有關匪黨理論書籍。復與李我焱、陳一鶚、謝劍在高雄李我焱家中會議,草擬「群」之綱領,理論部分由謝劍寫成,強調站在匪黨方面立場。又與劉乃誠共同以五號鉛字印製反對役男運送金門之反動傳單,在劍潭新村及三張犁等地散發。1956年1月8日被羈押。1960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6年1月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共同被告劉乃誠等之供述及獲案之禁書24冊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且閱讀、討論禁書、散發攻擊政府、侮辱總統之傳單等行為,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其所籌組之「群」組織,亦無具體之叛亂計劃與作為,因此難認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台北市私立育達商業職業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獬平字第0038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