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我焱
- 李我焱 男 1932年出生 2008年卒 福建 福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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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我焱(1932-2008),福建福清人。
依(49)獬平字第03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官校學校第四期預訓班學員,其與馮高鳴、劉乃誠、謝劍、陳一鶚、楊孔蘭於1954年在臺大操場樹下密謀決定組織「群」之叛亂團體,並經常集會討論叛亂事宜等情。1956年1月13日被羈押。1960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1年1月12日執行期滿。
其於2008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5月經第5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2008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2010年1月經第6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共同被告馮高鳴等人之供述及獲案之禁書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且閱讀討論禁書、散發攻擊政府、侮辱總統之傳單等行為,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所籌組之「羣」組織,亦無具體之叛亂計畫與作為,難認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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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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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