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我焱

李我焱(1932-2008),福建福清人。 依(49)獬平字第03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官校學校第四期預訓班學員,其與馮高鳴、劉乃誠、謝劍、陳一鶚、楊孔蘭於1954年在臺大操場樹下密謀決定組織「群」之叛亂團體,並經常集會討論叛亂事宜等情。1956年1月13日被羈押。1960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1年1月12日執行期滿。 其於2008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5月經第5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2008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2010年1月經第6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李我焱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李君偵查中之自白、共同被告馮高鳴等人之供述,及獲案之禁書為據,惟李君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且閱讀討論禁書、散發攻擊政府、侮辱總統之傳單等行為,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所籌組之「羣」組織,亦無具體之叛亂計畫與作為,尚難認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軍官學校第四期預訓班學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獬平字第0038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59 歲
    • 當時職業: x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80年
    • 裁判書字號: (80)偵緝字第3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