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仁信
- 王仁信 男 1929年出生 廣西 桂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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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仁信(1929-2012),男,廣西桂林人。早年畢業於桂林德智中學,國立長白師範學院肄業。1949年投考青年軍第二○五師政工隊,經廣州渡海來臺後編入陸軍第三四○師,由於過不慣軍中生活,設法脫離軍職。先在高雄空軍氣體製造所、臺糖公司高雄儲運所及高雄火力發電廠做僱工,也一度擔任圖書管理員、以及新聞通訊社特派員,最後落腳虎尾戰鬥文藝社擔任編輯,一邊工作、一邊從事文藝創作。1956年因臺大群社劉乃誠等案被捕,時年28歲。
根據官方資料,「群社」為臺灣大學學生劉乃誠、李我焱在校內組織之讀書會,閱讀社會主義書籍,曾製作和散發傳單傳播左翼思想而被捕。王仁信與李我焱相識,1955年底被內政部調查局約談,1956年1月18日遭拘捕,同時被捕者有楊鑫、孫頤年、謝劍、馮高鳴夫婦等人。
王仁信被捕時恰巧同鄉空軍飛行軍官韋大衛自臺北松山機場駕駛蔣緯國座機飛往大陸,情治機關因此懷疑此二事件有關連,擬押人取供。辦案人員多次酷刑逼供,仍無法獲取證據以定罪,以後遭囚禁數年,先後關押於大龍峒保密局北所、馬明潭陸軍監獄、以及保安司令部看守所等地。期間既未獲得釋放、也未交付審判。最後軍事檢察官以王昔日在大陸求學期間「閱讀巴金、魯迅著作,深受左傾文學作品影響,來臺後生活境況不佳,經常對政府不滿」為由,認定王「雖未從事叛亂活動,思想咸屬不正」,陸軍總司令部(48)律裁字第0007號裁定交付感化2年,於1961年8月8日結訓獲釋。自被捕日起算至獲釋之日,總共喪失自由6年7個月又20天。
出獄之後經常受到警局和警備總部騷擾,工作場所雇主一旦知曉其過去,往往將其解雇,一度迫不得已乞討度日。後經友人介紹,進入《經濟日報》工商服務組任職。1999年4月王仁信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7月15日經第一屆第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2年12月31日辭世,享壽84歲。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案為0155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王仁信(1929-),廣西桂林人。依(48)律裁字第007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虎尾戰鬥文藝社編輯,王仁信在中學讀書時,即閱讀巴金及魯迅所著《家》、《春》、《秋》、《阿Q正傳》等左傾書刊。來臺後由於生活境況不佳,時對政府表示不滿,曾與韋大衛、翟笑梧兩人言談竊駕飛機逃往匪區,但未進行,又對其女友李碧姬言,願為共產黨員。1956年1月18日被羈押。1958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1959年4月10日交付感化。1961年7月19日感化開釋。01550申請案於1999年4月2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7月15日經第1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王君閱讀左傾書籍之行為,屬思想層次問題,應予補償。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本案為0155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王仁信(1929-),廣西桂林人。依(48)律裁字第007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虎尾戰鬥文藝社編輯,王仁信在中學讀書時,即閱讀巴金及魯迅所著《家》、《春》、《秋》、《阿Q正傳》等左傾書刊。來臺後由於生活境況不佳,時對政府表示不滿,曾與韋大衛、翟笑梧兩人言談竊駕飛機逃往匪區,但未進行,又對其女友李碧姬言,願為共產黨員。1956年1月18日被羈押。1958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1959年4月10日交付感化。1961年7月19日感化開釋。01550申請案於1999年4月2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7月15日經第1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王君閱讀左傾書籍之行為,屬思想層次問題,應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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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戰聞文藝社編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律裁字第0007號
- 判決主文: 施以感化教育二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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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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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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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