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劍

謝劍(1934-),湖南沅江人。 第一案:依軍管區司令部軍法處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學生,其閱讀左傾書籍,對政府不滿,予以感訓10月。1949年9月6日發交新生總隊感訓。1950年7月3日開釋。 第二案:依(49)獬平字第03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立臺灣大學地質系學生,其與李我焱等人密謀決定組織「群」之叛亂團體,其負責理論部門,並介紹段世革加入「群」等情。1956年1月13日被羈押。1960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1年1月1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7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閱讀反動書刊,屬思想層次問題,而所籌組之「群」組織,亦無具體叛亂行為,難認達到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應予補償。2000年11月復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僅有案卡記載其閱讀左傾書籍,對政府不滿,予以感訓10月,此外並無其他犯罪事實及理由,上開閱讀左傾書籍等,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國立台灣大學地質系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獬平字第038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9月2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