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一鶚

陳一鶚(1934-1981),廣東潮安人。 依(49)獬平字第03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預備軍官訓練班第四期學生,其與李我焱等人密謀決定組織「群」之團體,推馮高鳴為靈魂,象徵「群」之存在,擔負召集會議之責,並決定顛覆政府,以唯物論與共產主義為理論基礎,與匪站在一致立場。在高雄草擬「群」之綱領理論部份,並在臺大集會由其提出申請組織辦法,決定分工並負責組織。1956年1月13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式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1年1月12日刑期結束。1962年8月6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預備軍官訓練班第四期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獬平字第0038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6年6月2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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