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良盛
- 黃良盛 男 1932年出生 福建 福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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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良盛,1932年生,男,福建福州人。出身不詳。1954年因「黃良盛反動標語案」被捕,時22歲。
黃良盛原為「臺灣省青年服務團文教工作大隊」少尉團員,因鬥毆被革職失業。官方檔案描述,1954年10月某夜黃良盛在雨中留連,並向一名臺北憲兵隊的便衣搭訕,便衣見他「狀極可疑」,在新公園予以誘捕,送往隊部偵訊。由於新公園在雙十節前夕發現反動標語多張,憲兵隊疑其繕貼,脅迫刑求,逼其承認。案子上呈憲兵司令部,黃推翻原供,乃重新偵訊,並由該部刑事室、刑警總隊、最高法院檢察署鑑定其筆跡,判定與標語筆跡相符。又邀臺北衛戍司令部、保安司令部、調查局合組專案小組,幾度開會研商,咸認黃雖極力否認前供,但有筆跡鑑定可證,乃移送軍法處。同案移送者有劉永芬,食品工廠廚師,係黃迫於刑求所招出的「共犯」,判決書稱其「與黃良盛有同好男風之癖,交往莫逆」。
1955年8月,黃被以《懲治叛亂條例》為匪宣傳罪判刑10年;劉因罪證不足,諭知無罪。然黃繫獄期間,1955年3-10月,新公園懷寧街口及臺灣大學等處,又陸續發現多起反動標語案,且與黃案的反動標語,筆跡比對相符,足證黃案判決失當,國防部遂發還復審。1956年初當局逮捕劉乃誠、馮高鳴等人,疑其涉反動標語案,迨確認黃非其共犯後,方於1956年11月將黃判決無罪。劉、馮亦先在調查局受刑供認,後在軍法處推翻前供,情節一如黃案,雖仍被依此定罪,但嚴格來說,本案實未偵破。 黃在獄中,身心疑似遭受重大摧殘。臺中案的吳澍培(臺中一中學生,判刑12年)在綠島服刑時,1955年因案送回臺北軍法處再審,據其口述,在西所與4名「精神不正常的人」同房,其中一人就是黃良盛。國安局《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一輯收錄本案,稱為「因迫供導致巨錯之事例」,「(偵訊人員)竟以刑訊,誘致迫供;卒以偽詞,構成假案。經其上級指示,應作良心檢討,仍否認有迫供情事,殊有未當」。這是相當少見的官方自承冤案之例。 黃、劉兩人出獄後,下落不明。既未見於補償基金會的補償申請名單,亦未見於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名單。
撰寫者/資料來源:李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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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覆字第8號
- 判決主文: 被訴叛亂部份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約2年1月